救助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出台

现代+ 2025-01-06 20:03:56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次性困难救助旨在向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给予应急性、临时性生活保障,充分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的目标导向,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优化救助范围,拓宽救助的广度

2011年,江苏省政府设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但由于程序不够明确,申请门槛较高,本次出台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政策,是对原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的迭代升级,优化了救助范围,拓展了救助的广度。

一是拓展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由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两类拓展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四类,让更多低收入人口能够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降低申请门槛。取消“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以及“受害人及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两项前置条件,着力做到“应救尽救”。

三是增加救助情形。将“受害人申请救助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纳入救助情形,适应实践中机动车肇事逃逸等案件的救助需求。

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的标准

《细则》充分考虑近年来江苏居民收入、物价水平、消费支出等指标的变化,并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金额标准保持统一,将原“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中“伤残3万元、死亡5万元”的两档补助最高标准进行了适应性调整,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一是提高伤残救助的最高标准。将伤残的救助标准,由“3万元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提高至“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为63211元)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

二是提高死亡救助的最高标准。将死亡的救助标准,由“根据受害人承担扶养责任的人数,每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至“根据受害人承担赡(抚、扶)养责任的人数乘以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3年为40461元),且最高不超过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是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规范救助程序,提升救助的效率

《细则》按照“最少必须”原则,对一次性困难救助程序进行逐一梳理、逐项优化,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提高救助效率。

一是明确程序环节。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严格遵循“当事人提出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组织审查—将拟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拨付救助资金”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困难认定等证明材料,由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是否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开展认定,并推送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具体实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部门及单位,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供。

三是增加先行救助情形。当申请人在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时,受害人尚未取得伤残鉴定意见的,给予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先行救助”申请的权利。即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认定受害人伤残等级,并据此给付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该项政策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便利,缩短了救助等待时间。

压实各方责任,形成救助的合力

《细则》明确要加强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落实,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一是多部门密切协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好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优势,以及公安、卫健、民政、农业农村等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各司其职,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压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从日常监督、考核评价、问责惩戒等方面发力,指导督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跟踪管理机制。一次性困难救助不是简单的资金“一拨了之”,而是在救助资金拨付后,还将继续动态了解救助对象生活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转介其他社会救助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转变。

据了解,申请人可从以下渠道联系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网站:http://www.jsdljz.com。

2. 道路救助基金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96019。

3. 微信小程序搜索“紫金路救服务”。

现代快报/现代+综合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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